《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专家指出,为维护我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这部法律规范出境入境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据了解,这部法律是在整合1986年起施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起施行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当前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既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证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突出,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制定过程中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法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也体现了上述原则。如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办理金融等事务时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等。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入境签证制度,明确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并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人才引进”类别,以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同时,完善了永久居留制度,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需要体现引进高端人才、严格控制一般劳务人员的政策。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同时,法律界定了“非法就业”,明确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解决“三非”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完善外国人签证签发制度、完善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完善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以及加大防范和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的具体措施。